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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对库房面积的合理利用。根据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档案鉴定工作应在主管校长领导下,由业务部门、校保密委员会、档案部门组成档案鉴定、销毁领导小组。
二、档案鉴定采用直接鉴定的方法,以一个年度和一个项目的成套档案材料为基础,档案部门初鉴,集体审查,按保管期限对到期的档案,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的意见,对应销毁的材料,登记造册。经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长批准后,方可销毁。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名监销人员,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。
三、对销毁材料的鉴定结果,须经鉴定小组成员签名、主管档案工作领导签名,档案管盖章方可销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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